利用疫情制造、传播谣言会不会犯罪
〖壹〗、利用疫情制造、传播谣言是会犯罪的。【法律依据】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的规定,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;根据《刑法》第291条规定 ,散布虚假消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的是追究刑事责任 。

〖贰〗 、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,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。

〖叁〗、分析说明: 行为定义:利用疫情制造 、传播谣言,并以此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,属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范畴。 法律依据: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,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,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法律后果: 一般情节:煽动分裂国家者,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。
〖肆〗、疫情传谣者会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。行政责任: 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 ,散布谣言 、谎报疫情等行为,将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刑事责任: 如情节严重 ,构成刑法中的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,将承担刑事责任 。
〖伍〗、谣言的传播甚至可能比疫情的传播更加可怕,因为它会引发恐慌 、破坏社会秩序。
〖陆〗、法律通过分层惩戒机制 ,既遏制一般谣言传播,也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。
比较高检:持续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
〖壹〗、比较高人民检察院持续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,通过发布典型案例、强化法律适用指导 、加强部门协作等方式,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。
〖贰〗、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: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、命令 、通告 ,擅自出入封控区、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,以及违反政府规定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。
〖叁〗、党中央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恶犯罪 ,黑恶势力得到有效铲除。2021年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起始年,比较高检将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、防止死灰复燃作为重点工作,印发《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》 ,部署落实“打财断血 ”系列工作 。
〖肆〗、不聚集号召,疫情期间驾车外出,交通违法的 ,一律依法从严处理,符合扣车扣证条件的,一律扣留;参与赌博等聚众违法活动的 ,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。疫情防控期间,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,一律依法从严处理,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,给予党纪政务处分。
?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:精准打击涉疫情犯罪,贯彻罪刑法定原则
〖壹〗 、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指出,人民法院在精准打击涉疫情犯罪过程中,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,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,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。
〖贰〗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:在认定这类犯罪过程中,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。对于实质上属于合作开采经营的采矿权合作行为 ,即便其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,甚至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之处,也不宜将其轻易认定为犯罪。
〖叁〗、“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” ,《江海学刊》1999⑹,P.61~66; “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研究”,《四川大学学报》1999⑹ ,P.90~97; “量刑情节冲突及其解决的争议问题研究”,《中外法学》1999⑷,P.120~126; “法定刑配置模式研究 ”,《中国刑事法杂志》1999⑷ ,P.17~26。
引以为戒—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任何造谣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
〖壹〗 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任何造谣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,杨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行政处罚 。具体分析如下:事件经过:4月8日 ,一段声称“松江九亭哄抢超市”的视频在网络流传。经警方调查,该视频由现住江苏昆山的杨某某(男,30岁)在微信群讨论上海疫情时转发。
〖贰〗、虽然说网络是虚拟世界 ,但是如果在网络上面发布不良言论或者是一些谣言的话,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制裁,虚拟世界并不代表是非法之地 ,不管是谁只要在网上发布造谣、诽谤或者是不实信息欲扰乱公共秩序的话,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。
〖叁〗、造谣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,足以贬损他人人格 、名誉 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造谣在一定条件下是构成犯罪的,从这些造谣事件中,我们应该认识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。对编造、散布谣言 ,扰乱社会秩序、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。
〖肆〗 、总结: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我们不能随口所言 ,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,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。
〖伍〗、毫不顾忌的发表着自己的言论,对此我只能说一句 ,网络不是法外逍遥之地,我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言。
